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公司管理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医药公司管理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店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有哪些?
职责为:
1、督促相关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GSP 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
2、认真贯彻药店质量方针,指导监督有关药店的质量 管理文件的执行。
3、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陈列、销售等环 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4、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若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各指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主体一般是机动车使用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也设置了例外条款,即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什么情况下,所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明确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受害人可以主张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除此之外,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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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公司管理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公司管理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