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行政管理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药行政管理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国对于药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以下种类:
2、冶疗肿瘤、受滋病、改善和冶疗性功能障碍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劣药;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药品广告内容范围的规定:药品广告内容范围应当以***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冶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药品免于处罚的条件?
药品可能免于处罚的条件包括: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药品: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药品标准,包括经过合法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程序。
2. 药品用途合法:药品必须用于合法的治疗、预防或改善人类健康的目的,不能用于非法用途。
3. 合法销售渠道:药品必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购买,如合法的药店、医院等。
4. 药品质量合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问题,不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反应或危害。
5. 个人使用量合理:个人使用的药品量要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进行非法销售或滥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药品的管理和处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具体的情况还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违反新法和条例有关规定;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新法关于药品经营的规定主要包括:购进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药品出入库应当执行检查制度。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在当事人符合第一个条件的基础上,就要判断什么才是“证据充分”,这是免责条款适用的又一要件。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一般应当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充分证据’,并依据该条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
(二)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回答如下:药品免于处罚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生产、销售、使用资质。
2. 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反药品管理的规定。
3. 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后果,没有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 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没有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药、劣药、仿制药等。
5. 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没有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进行虚***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免于处罚条件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行政管理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行政管理政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