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盈余管理案例,医药公司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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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公司盈余管理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医药公司盈余管理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黄淑芬事件,法院判决车主(她女儿)无责,为什么?

黄淑芬***,***判决车主(她女儿)无责,为什么

驾驶员无力赔偿,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母女俩还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应该把女儿的房子卖了,赔偿被害人,还应该计算这两年不赔偿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比如利息,还有被害人卖房治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赖皮就应该矫枉过正,杀一儆百!

***判决的依据是法律条款和事实证据。在这一案件中,车主是黄淑芬女儿,借车人是黄淑芬。根据《交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车主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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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车借给无相应驾照者。二、出借时,车辆存在故障。三、出借时,明知借车人酒驾。依据事实,借车时车主不存在以上任何一条,所以***判决车主(黄淑芬女儿)无责。



这本来是个很正常的判决,但由于黄淑芬驾车撞人致伤(现在受害人已死亡)拒赔,引起公愤,已经是***皆知的老赖,而车主是黄淑芬的女儿,所以这个判决才引起网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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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质疑可以理解,但***判决只能依据法律和事实证据。这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如果受害人对车主的身份(车辆是否车主自己付钱购买)有疑虑,可另案***。

黄淑芬的行为的确可恶,撞人至重伤拒不赔付,实属无耻!如今,受害人已经死亡,但难以瞑目,望***继续追责,愿天堂没有车辆,没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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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持***的判决

法律对大家都是一样的,法官要忠于法律,公民要遵守现行法律,这才是依法治国,依法审判。

至于黄淑芬的女儿是否承担责任?也要依法一是一,二是二的看待,***如黄淑芬有转移财产到女儿名下的行为,***判决将转移的财产拿出来赔偿,不仅合法,也天经地义;***如有其他经济上的联系,比如女儿的房子是全部还是部分由是黄淑芬拿钱购买的?买的目的是用于养老时与女儿共住,还是完全馈赠等,是否要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也得依法判决。总之,这些与题主说的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这个判决涉及一部法律,一个司法解释:

它发布日期是2009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是2010年7月1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由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施行。它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借车给别人开造成事故的,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这个《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应该付连带责任,我可以举个我们这里很早发生的***案例,性卢的买了辆车,开了多年后,把那车卖了,另一车主在开车时发生了***,撞死了人,都有驾驶证,但是车主在赔偿时积极赔偿,但是没有那么多钱,在查验车是,车主是原先车主的没有过户,***以此为据,让性卢的负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车买了好多年,无端端赔了十多万,你说冤枉不冤枉,因此说借车要慎重,否则就倒霉。

其实是保险公司不要脸,发生***,保险公司应该按车主的最大保额把钱或者押金交到医院,等治疗完了,再多退少补,补就是车主的事情了!治疗结束,保险公司把剩余的钱拿回去即可。凭啥治疗完保险公司才结算给保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公司盈余管理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公司盈余管理案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车主 赔偿 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