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营销管理新规则解读,医药营销管理新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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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营销管理新规则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营销管理新规则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要求有哪些?
  2. 医药公司现金销售管理规定?
  3. 新药品管理法处罚条例?

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要求有哪些?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要求,在 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 文件中有具体规定,请搜索阅读: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后来有一点不同的是,零售药店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不是限售5盒,而是限售2盒。其余关于专人验收、复核,专册登记,专柜储存,销售时专册登记:品名、数量、批号、有效期购买人***号, 等等管理要求,都按文件执行即可。

医药公司现金销售管理规定?

(一) 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质量管理基础数据。 (二)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三) 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四) 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五)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六)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七)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八) 数据的录入与保存符合相关规定

新药管理法处罚条例?

第一,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还有包括行政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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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特点,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生产***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算。

第三个特点,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从法律责任146条之后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些要求,监管部门都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146条之前,有10处是处罚到人;第四个特点,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五个特点,药品管理法要实施好,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可小视。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本法规定的各个有关部门的职责,各个主管部门要协同作战。在本法里强调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分工协作。“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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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零售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一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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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以下简称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营销管理新规则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营销管理新规则解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药品 货值 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