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管理法新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医药管理法新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管理法设置几项医药管理制度?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给上级单位。
药品管理法设置4项医药管理制度
1、常规药品管理,常规药品要按需确定种类,建立账目,专柜、分类放置,标识清楚,专人管理,清理、补充及时,无积压、过期、变质,并有交接登记。
2、急救药品管理。
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4、口服药、外用药品区分放置,瓶签清晰。
公立医院对于公职人员私自兜售自配药品给病人的行为是如何处置的?
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118的内容是什么?
《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生产、销售***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1984年药品管理法关于有效期规定?
1984年,我国首部《药品管理法》颁布,药品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时,只有抗生素、生物制品、酶类制剂、血液制品等性质不稳定的药品标注有“有效期”或“失效期”,大部分药品(包含中药)无需标注。药品只要外观无异常变化,可一直经营使用。
违反药品管理法怎么处理?
违法行为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2:无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管理法新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管理法新闻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