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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本《条例》。该条例对以下内容作了明确规定:(1)明确了基金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职责。(2)明确了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管措施。
2、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3、法律分析:全称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依据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首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经过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严格筛选和分类,为参保居民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这些机构需遵守已确定的类别,为居民提供全面的医保服务业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等管理工作。各约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