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销售管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医药销售管理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国家没有专门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专门制定和在不断修订、出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分别对不同经营模式,都有相同或不相关章节、条款,都有规范管理的要求。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什么是药品营销?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所以药品的零售销售就是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销售方式。
新药品管理法处罚条例?
第一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以下简称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零售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一,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还有包括行政拘留等措施。
第二个特点,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生产***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算。
第三个特点,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从法律责任146条之后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些要求,监管部门都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146条之前,有10处是处罚到人;第四个特点,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五个特点,药品管理法要实施好,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可小视。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本法规定的各个有关部门的职责,各个主管部门要协同作战。在本法里强调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分工协作。“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销售管理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销售管理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