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恒爱医药连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恒爱医药连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你怎么看魏纪中的“公众人物代言也要负相关责任”言论?
魏纪中先生是何许人也我不了解,我单就其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应该首先看到的是“ 公众人物代言”这一产品推广的行为是一个风潮,现下除了邀请“明星”还包括邀请某些领域的“知名专家”来进行产品推广。那为啥这些产品厂商要这样做呢,那是因为这些人具有公信力(通常用来说***,我这里引用一下),公众对于这些人更有好感,也更容易产生信任,进而对该代言产品产生消费。生产商扩大了销售额,提高了利润,同时代言人也获取代言费(收益);这样一说它整个从产品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的获利人和参与群体就很明显了。
那接一下说一下代言人该不该负责的问题:在这里举一个可能不是很恰当的但本质上也是销售行为的例子:制毒的人通过马仔(中间代理人)扩充销售途径增加销售额提高了利润,马仔在这过程中担着风险同时也获取巨额收益,但是这造成的后果就是毒品泛滥,对家庭、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危害。这个过程是不是和产品厂商找公众人物代言有一些相似点呢?制毒的人肯定主犯,马仔至少也是从犯(法律上属于售毒主犯)吧,都是要受法律制裁的;那反过来看一下公众人物代言吧,代言的产品出问题那生产商定然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代言人呢:除了名誉受损、道德上受到谴责,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高额的代言费用是收到口袋里了,并且几年后风声一过照样出来代言收钱!这算不算是一个法律空白呢,我认为是的!公众人应该对其代言产品负责!
在此我建议应该应该健全相关法律以便于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应该以明星代言的具体产品的实际宣传期(可能合同写了1年但实际上为了逃税等按两年执行)及广告效用期内的实际宣传内容(明星合同内可能没有允许厂商进行某一内容的宣传,但该宣传实际产生后该明星没有进行追究)为法律追责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公众人物的代言合同中的代言费用应和产品厂商一定时期内投放该宣传内容所产生的费用(或销售额)挂钩以防止为了逃避追责而订立虚***合同,对于该产品明星应该承担非主要责任,对代言所得***取罚扣、罚没以及进一步罚款等,更严重者禁止其几年内或者终生进行某品类或者所有品类的产品代言。我认为如此才能减少公众人物代言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使公众遭受损失的情况。
如果您认可我的回答,请关注并点赞哦!
‘’公众人物代言‘’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公众人物‘’大众是敬仰他(她)们的,不论是哪个行业里的‘’公众人物‘’,他(她)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非同小可的,他(她)们为一个企业做广告代言人,为企业创造带来的效益收入是不可估量的。另一方面,由于他(她)们在社会上有着极大的影响力,一部分人对他(她)们的崇拜,对他(她)们所代言的产品深信不凝,蜂拥而上只选购他(她)们代言的产品,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深受其害的人不在少数,由此,‘’公众人物‘’为产品代言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负所负的一切责任。
公众人物的确是要负影响力的责任,公众人物一定在关键时刻为全民所想,因为你得到的利与普通人不一样。这不禁让我想起古时的王昭君出寨,牺牲自己,为了两国的和平数十载。放眼看看当今,国内个别女明星辗转离嫁数次,虽然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但极其严重的带坏全民的负面思想,让处于离婚界限的人蠢蠢欲动。古话说,宁拆十座庙,不劝人家离一次婚。当然公众人物不是这个女明星一个,还有很多不负责任的男女公众人物明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恒爱医药连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恒爱医药连锁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