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推广连锁谈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医药推广连锁谈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采购有关谈判技巧?
三询盘量比较一下单,***购需要注意的是供货的交期、质量、价格和技术支持。
一般的对于价格谈判我们***用,付款方式、订单数量、和交货时间来施压供应商。
至于说到交期质量的时候合同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你说话的本钱,一般***取延期
交货扣除N%的货款,质量上问题,残次品以及生产中的不良损坏,可以技巧的归纳给供应商处理
2021年医保药物谈判流程?
第一步:确定价格主要参考基础信息;
第二步:专业价格测算;
第三步:药品准入谈判。
在整个过程中,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规则,每个阶段的执行都由相应领域专家完成。根据规则,每个专家与药品一一对应,三个阶段,专家无一人交叉,从制度设计实现了全流程的去中心化,同时,每个阶段还专门设置与医药企业沟通互动,以此来尽可能实现价格的客观。
自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已连续4年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累计将507个药品新增进入全国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将一批“神药”“僵尸药”调出目录,引领药品使用端发生深刻变化。价格的变化是每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中大家关心的内容之一,谈判桌上小小信封里,影响着一个药品能不能进入医保目录。那么医保局的底价,到底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呢?
每年国家医保目录药品谈判工作,都要经过长达半年的准备。药品价值评价、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再由国家医保局从全国专家库抽取药物经济学专家,对谈判药品谈判底价进行专项测算。在现场,信封中的底价,就是谈判组参考的红线,谈判成交价格必须在底价之下。
国家医保局谈判代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王艳君:不是说我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我们做社会医疗保险的,也是讲成本的。所以这个钱是国家的钱,老百姓的钱,医保的管理方就是这种责任,需要把它用在该用的点上。
随着医保目录的动态调整,越来越多临床需要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满足临床用药的需求,医保目录内药品金额、用量占比不断上升,目录动态调整初见成效。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 黄华波:我们在测算的前后,都和企业有一个沟通,把我们医保测算的一些想法、一些依据也告诉企业,这样的话更有利于企业形成比较好的价格预期,这样谈判的成功率就更高一些。今年企业普遍要反映这些,就是我们医保拥有充分的沟通,谈判的成功率普遍进度都比较高。
通过引导药品适度竞争、以量换价等措施,纳入目录内药品价格下降,性价比更高。节省的资金为其他更多药物腾出基金空间,成功实现药品保障升级换代。同时,进入报销目录后,明确的市场预期,也给企业创新带来了更大的动力。
医保谈判怎么谈?
第一步:确定价格主要参考基础信息;
第二步:专业价格测算;
第三步:药品准入谈判。
在整个过程中,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规则,每个阶段的执行都由相应领域专家完成。根据规则,每个专家与药品一一对应,三个阶段,专家无一人交叉,从制度设计实现了全流程的去中心化,同时,每个阶段还专门设置与医药企业沟通互动,以此来尽可能实现价格的客观。
谈判药品怎么报销流程?
答复: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按程序开展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谈判成功的药品认可度高,新上市且临床价值高,涉及癌症、罕见病、肝炎、糖尿病、耐多药结核、风湿免疫、心脑血管、消化等10余个临床治疗领域,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多个“贵族药”开出平民价,上述谈判成功的药品统称为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山东省谈判药品(大病特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支付。
咨询:谈判药品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使用实行“双渠道”管理的103种国家谈判药品(含16种参照谈判药品管理的乙类药品)时,应由“三定”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按参保人员病情治疗需要和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填写《烟台市谈判药品使用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经医疗机构医保[_a***_]审核备案后方可纳入报销。参保人员凭《审核表》及责任医师的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双渠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使用。药品每次备案的有效期为半年,参保人员在有效期满后仍需用药且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纳入慈善赠药的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慢性病患者用药:按门诊慢***相关报销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在非个人慢病定点的“三定”医疗机构、特药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谈判药品费用,个人全额垫付后到慢病定点医疗机构代传报销。后续将逐步开通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用药:参保职工门诊使用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门诊使用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40%、60%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三定”医疗机构、特药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谈判药品费用,暂由审核备案的医疗机构负责报销,后续将逐步开通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谈判药品,经审核备案后,按住院相关政策结算。住院期间因医疗机构备药不足的,经医院医保部门同意并登记后,在其他“三定”医疗机构、特药零售药店发生的“双渠道”谈判药品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合并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推广连锁谈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推广连锁谈判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